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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查看: 139次2016-05-12 16: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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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查看: 194次2016-05-10 21: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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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guī)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yè)、建筑施工企業(yè)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企業(yè))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y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查看: 186次2016-05-10 2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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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查看: 88次2016-05-10 21: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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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查看: 184次2016-05-10 21: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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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查看: 210次2016-05-10 21: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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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條例查看: 98次2016-05-10 2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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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jiān)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查看: 177次2016-05-10 2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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